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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第一个合同2014年7月31至2020年7月31到期,在这期间我又在我2020年2月23签了一个续合同,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后来因为疫情,在2020年7月6日起诉到法院,2020年8月6日法院立案,8月11日法官联系我,说她已经和房东联系了,房东同意解除第二个合同,法官让我撤诉,只给我一个民事裁定书,同意我撤诉。但在2021年8月份房东反悔了,又起诉我了,说我第二个合同违约,要我陪给他20000元违约金。请问我算违约吗?谢谢。

河北省-承德市 合同纠纷 2021-12-06 17:11:50
用户:173*****811
律师回复(2)
  • 回复于2021-12-06 17:26:09

    我认为不算违约,但是当时应该出个调解书,而不是撤诉的裁定

  • 回复于2021-12-06 17:30:05

    需要知道撤诉裁定是怎样写的,是达成和解协议酒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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