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 年11 月6 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编号xxxx),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工作,合同期限为2018年11月6日至2021年11月5日,从事操作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被申请人公司经营地或甲方驻外分支机构,基本工资为1700元,工作过程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实际支付的工资平均_3000元每月。2021 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张贴公告,以新冠疫情与制造业大环境影响被申请人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被申请人要并入xx有限公司为由,单方面于2021年10月31日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向
湖南省-衡阳市
劳动争议
2021-12-05 07: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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