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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世新公司向被告吕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吕某72.6万元,收款事由为受让某小区房屋。后原告世新公司与被告吕某签订说明一份,载明原告世新公司将房屋抵押给被告吕某,并于2020年2月26日前归还欠款79.86万元,其归还欠款后,被告吕某如不愿退还房屋,按4600元/㎡重新购买上述房屋,双方于2020年1月25日就涉案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后原告世新公司诉至人民法院,称其与被告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质是借款合同的抵押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被告吕某返还房屋。请问:该案件法院应如何处理?请详细说明理由。

江苏省-淮安市 其他 2021-11-22 13:47:46
用户:151*****106
律师回复(2)
  • 回复于2021-11-22 16:18:52

    您好,算命也得有个生辰八字吧。判案要看证据。

  • 符志峰律师

    月帮助7人

    回复于2021-11-22 23:51:13

    你的问题比较复杂,我建议你点击头像进行私聊。

    律师回复2021-11-22 23:51:23
    如果有不清楚的联系我。
    律师回复2021-11-22 23:51:26
    如果还有其他疑问,也可以发起一对一私聊或者电话联系,我会予以解答清楚。
    展开全部2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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