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世新公司向被告吕某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吕某72.6万元,收款事由为受让某小区房屋。后原告世新公司与被告吕某签订说明一份,载明原告世新公司将房屋抵押给被告吕某,并于2020年2月26日前归还欠款79.86万元,其归还欠款后,被告吕某如不愿退还房屋,按4600元/㎡重新购买上述房屋,双方于2020年1月25日就涉案房屋签订买卖合同。后原告世新公司诉至人民法院,称其与被告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质是借款合同的抵押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被告吕某返还房屋。请问:该案件法院应如何处理?请详细说明理由。
江苏省-淮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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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2 13: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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