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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陶正忠和杨竹结婚后,杨竹怀孕,2016、7/29~2017.2/23共在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人民医院做产检共11次,没次的报告单都是正常的,2017.2/27日孩子在文山市医院出生,出生后才知道头上有1.9厘米没有头骨,鼻子畸形,大脑发育不良,终身残疾等,像这样的情况医院有责任吗?可以做过错鉴定吗?医院有多少的责任?望你们律师能给个好的建议为谢。致敬

上海市 医疗纠纷 2021-11-19 12:37:24
用户:135*****536
律师回复(2)
  • 回复于2021-11-19 12:40:44

    初步认为是有过错的,起诉后可以让委托鉴定机构做过错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定责

  • 曹娇律师

    月帮助131人

    回复于2021-11-19 12:50:18

    医学检查会有一定的误差,检查结果也只是做参考。但如果误差确实过大,已经超出放下医学水平可以接受的范围,可以理解为有过错,可以要求经营相关鉴定,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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