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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将房子出租,于2016年收到供热公司的窃热通知。至今供热公司不给我家通热,要求补交2013年与2014年的供热费用。 当时出租的合同早已丢失,租赁人的身份证也弄丢了。 我现在可以起诉热力公司吗? 我认为他不应该这么随意就给我家停止供热。 其次楼道的管道井的门经常开着,热力公司不应该为随意被窃热行为负点责吗? 这种事情我应该怎么才能维权呢?
河北省-邯郸市
侵权维权
2021-11-09 14:14:21
用户:13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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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
易磊
律师
月帮助2428人
回复于2021-11-09 17:33:52
那你们这边可以第一时间走司法程序,起诉。
咨询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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