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约定使用CIF贸易术语。A公司和B公司的营业地分别位于中国和德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是中国的某港口,目的是德国的某港口,在货物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于2011年6月1日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货物抵达日本后,日本的E公司指控该批平板电脑侵犯其在日本的专利权,致使该批货物在日本海关扣押。B公司将A公司诉讼至法院要求其对该批货物的损失进行赔偿A公司辩称对B公司的转卖意图并不知情,无法对该批货物承担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不需要做出

云南省-昆明市 其他 2021-11-02 23:02:32
用户:131*****230
律师回复(2)
免费发布咨询,快速获取律师解答 立即免费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
帮助

我的订单

联系客服

关闭

恭喜你!

获得咨询现金券

可用于深度咨询律师
正在追问律师
发送(剩余0次)
正在回复131*****230
发送
检测到您的本次回答存在暴露个人联系方式行为,继续提交该内容会转入人工审核,一旦审核成立您的账号将被系统锁定。是否继续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