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服装销售员,于2021年9月30日向公司提出申请,2021年10月20日发工资时通知离职前需要扣除1000元押金,正常离职会给与发放,没有出事任何收款证据,而且通知要提前3个月申请离职,要我等到12月30日才能离职,并且10月30日给我通知10月份业绩不达标,(当月业绩他可以随意改动)扣除1100元业绩奖,我想保护作为劳动者的权益,拿到我应当得到的薪酬,并且我想明白他这种行为合法不合法?我有一张劳动合同的内容
河南省-驻马店市
劳动争议
2021-10-30 17: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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