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到一张支票是由客户货款转交我手的,但后面我不小心把支票弄不见了。后续我去问了开票方他说只能出证明给第一手的客户,因为这张支票已经转手三家,我是最后一手,开票方那边又不承认第一手出局的证明和委托给我执意是只能开给第一手证明这样合理吗?我问了法院法院都是说只需要第一手出具证明因货款转交我手就可以。如果出票方不是开证明给我那我又要跟第一手的客户去银行办理挂失止付因为第一手客户是另一个市区的地方这样来回折腾我们是要两个市区来回跑的。我想问下开票方这样要求合理的嘛?
广东省-江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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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11: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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