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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合同是奶奶的名字,奶奶健在,可以变更为孙子名下吗?如果可以都需要什么手续资料

山西省-大同市 知识产权 2021-10-21 19:32:52
用户:182*****292
律师回复(3)
  • 刘敏律师

    月帮助1117人

    回复于2021-10-21 19:35:50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回购、代理转让等方式确定承租权或处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1、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 2、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上述规定过户条件人员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过户。 三、依据上述规定仍无法确定新的承租人的,产权人可以依法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四、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外同户籍的其他亲属,出具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放弃承租权、同意过户给其他亲属的协议书,也可以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仅有一人的,可以出具经公证的过户声明。 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4、原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原承租人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指定承租人的,提交经公证的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协议书; 7、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同意过户协议书(符合过户条件人员仅有一人的,提交经公证的过户声明); 8、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申请过户的,提交兄弟姐妹关系公证书、具结书和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的公告。

  • 回复于2021-10-21 19:49:02

    这个需要先打电话问一下,打市长热线就行

  • 回复于2021-10-21 20:43:34

    需要看主体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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