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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代账公司做会计,8月底离职的,7月份有张发票没有作废,导致客户三季度缴税比较多,导致客户不愿意在这家公司代账,10月份发工资,他们以我当时没有作废发票,给客户造成损失为由,拒绝给我支付工资,我想问合法吗

山东省-威海市 劳动争议 2021-10-20 18:20:35
用户:135*****153
律师回复(2)
  • 许靖靖律师

    月帮助4人

    回复于2021-10-20 18:52:50

    您好 给付工资是公司的义务,如果因为我方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公司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要求我方承担损失 但无法拒绝支付工资。

    用户追问2021-10-20 18:54:46
    因为是季报的,他们没有核实季报的情况导致客户多交税款,这种情况,我应该承担百分之几的责任
    律师回复2021-10-20 18:55:41
    您好 具体需要看实际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 我方承担不超过20%的责任
    用户追问2021-10-20 19:17:59
    好的,谢谢您
    展开全部3条回复
  • 回复于2021-10-20 19:17:10

    你好,这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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