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知:1.公司整体搬迁的书面告知函已在9月22日通知到你,本次公司整体搬迁属于上海市内搬迁,在《沟通告知函》中明确告知公司的补偿方案,同时也告知不愿意接受搬迁至新址的员工,到本次书海路房屋租赁到期,劳动合同终止,作为自离处理。
注:本人意愿是维持合同签订原地址继续上班的至合同到期 (为年底)因公司办公地址由松江区搬迁到普陀区,虽然有给出补偿协议 但为达到预期 ,不愿意接受搬迁至新地址。但按公司协议 今天公司要求我提交离职申请且没有补偿。请问下自离处理是否合法?我自离后仲裁赢率大不大?
上海市
劳动争议
2021-10-19 15: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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