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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知:1.公司整体搬迁的书面告知函已在9月22日通知到你,本次公司整体搬迁属于上海市内搬迁,在《沟通告知函》中明确告知公司的补偿方案,同时也告知不愿意接受搬迁至新址的员工,到本次书海路房屋租赁到期,劳动合同终止,作为自离处理。 注:本人意愿是维持合同签订原地址继续上班的至合同到期 (为年底)因公司办公地址由松江区搬迁到普陀区,虽然有给出补偿协议 但为达到预期 ,不愿意接受搬迁至新地址。但按公司协议 今天公司要求我提交离职申请且没有补偿。请问下自离处理是否合法?我自离后仲裁赢率大不大?

上海市 劳动争议 2021-10-19 15:04:59
用户:138*****282
律师回复(4)
  • 马雪玲律师

    月帮助3663人

    回复于2021-10-19 15:08:19

    自己离职是没有补偿的!不要签字,可以仲裁,如果签字就不能仲裁了

  • 回复于2021-10-19 15:10:10

    这种情况单位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 回复于2021-10-19 15:22:50

    你好,用人单位拥有一定的调动自主权,但上述权利受限于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否产生实质影响,应对变动地点的远近、上下班时间、是否提供必要补贴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若员工不愿意接受的,需要第一时间采取书面或邮件方式正式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以便维权。

  • 回复于2021-10-19 15:45:49

    要看你们合同的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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