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3日,乡下家里搞建设,请了几个小工,已买好材料并付完款了,就等拉货。在购买材料的地方拉货时,一个小工与对方发货人员(也是对方请的临时工)一起抬石板,两人动作未协调一致,导致我方小工左手食指第一节受伤,拍片鉴定为左手食指远节指骨骨折。事发后为救人,我当即派车送去黄冈地区医院并按院方要求支付了1万住院费用,早上7点多事发9点半左右就进了手术室,现在在住院恢复中。伤者家属提出要求必须我方去找事发地卖材料那方,他们自己只找我方,因为是我方雇佣伤者的。请问,伤者家属要求合法吗,作为受害者,是否应该他自己找肇事方?我方有没义务必须去找肇事方?谢谢。
浙江省-宁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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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12: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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