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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老师,我咨询一下关于供暖的问题,我2O19年申请自家停止供暖且热力公司同意了,同时过热费也按时交了,2o2O年也申请停止供暖过热费也交了,但是这个暖气从2ol9年开始供暖到2o2O年十二月份左右供热公司的工作人员关掉暖气,并且在进户门上贴了窃热通知单,让我到公司去接受处理,第二天我去了,说要补交并且罚款我说我确实没偷,今年去交暖气费,他们说终止我家的供暖,的确无方打了12345说给热力公司打电话让他们处理,过了几天热力公司回应说,不罚款了补交暖气费,一个警告,我没同意,因为我没窃为啥来背这个黑窝,所以我请教老师我该咋办

甘肃省-白银市 其他 2021-10-17 23:25:46
用户:153*****709
律师回复(2)
  • 回复于2021-10-17 23:55:07

    如果无此行为 可以不用理会 让对方走法律程序即可

  • 回复于2021-10-18 11:07:48

    参考《白银市城镇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热用户增加、减少用热面积或停止用热的,应在当年4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向供热企业提出拆除、锁闭用热设施的书面申请。 供热企业在收到热用户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对于不侵害其他热用户用热利益、不影响供热企业正常供热的,应当予以同意并由供热企业拆除、锁闭其用热设施,对于可能对其他热用户用热利益和供热企业的正常供热造成损害或者构成威胁的,不予同意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第五十四条 被拆除、锁闭其用热设施的热用户再用热时,其房屋产权人应当与供热企业重新办理用热手续。 第五十五条 按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产权人与供热企业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缴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企业暂停供热。暂停供热的热用户再用热时,其房屋产权人应与供热企业重新办理用热手续,就重新供热时间、费用缴纳方式等事项达成一致后,由供热企业重新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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