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就当时跟我们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总货款的发票已经开给甲方为普票,合同写的是要开专票,但甲方当时跟我们说专票他们接不了,让我们换成了普票,我们给甲方开票的时候是一般纳税人,现今我司已变成小规模,甲方一直压着我们质保金未付,现甲方已当时给开普票为由,也因现我司不能提供一般纳税人税率发票为由拒不支付质保金,我们想起诉,能起诉么,合同签订是2016年,合同写合作期限为2016年4月10日-2018年4月9日
辽宁省-大连市
经济金融
2021-10-10 2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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