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今年七月我在一家公司工作,试用期3个月 ,8月12提出离职,17走人,交接单我签好放在对方桌子上,工资至今一直未发,今天咨询,对方说没见到我的交接单,让我过去重新填写一份,要不就没有工资,但我不想去,我的工资是不是拿不到了?我离职的时候填了一个离职申请表上面有段1、员工如是主动辞职,请在“离职原因简述”中由员工陈述离职原因,并签字确认。
2、辞职的员工应提前30日(试用期员工提前15日,重要岗位财务提前1个月)向上级主管提出申请。
3、自提出离职申请之日起暂停发放工资。待补充人员位并能独立工作后再批准离职,并给子发放工资。否则后果自负,公司将不予结算工资,并追究责任。
江苏省-徐州市
劳动争议
2021-10-09 22: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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