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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加盟子公司的法人,未经加盟投资人的同意,应集团领导的要求,把公司的资金借给总部用作日常运营所需。并有盖章借款协议。这个算是挪用资金罪吗?

广东省-茂名市 公司法律 2021-10-07 22:04:08
用户:135*****664
律师回复(5)
  • 回复于2021-10-07 22:07:04

    您好!不属于犯罪,具体可以咨询我

  • 杨洪福律师

    月帮助15人

    回复于2021-10-07 22:09:49

    您好,这种情况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 回复于2021-10-07 22:11:06

    不构成,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 谢福金律师

    月帮助30人

    回复于2021-10-07 22:12:37

    你好,这个要经股东大会的决议才符合程序的

  • 李艳平律师

    月帮助2人

    回复于2021-10-07 22:15:02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律师回复2021-10-07 22:15:47
    你说的借款协议,出借方是你个人还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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