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于2021-09-26 17:27:13
关键是看够不够成价格欺诈,如果构成就会面临三倍赔偿,尽量协商解决;不构成价格欺诈就不会进行三倍赔偿。另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第九条规定:经营者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情形:(二)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采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超市、商场,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但是能够及时更正,建立了明确的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能够有效实施的,满足这种情况的大多不会被认定为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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