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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做生意需 资金周转,向某金融机构借款100万元,利息10%,借款期限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黄某用在南宁青秀区一套面积106平方米的房产作为抵押。抵押合同约定,还款期限(2020年5月30日)届满,黄某不能偿还借款的,该房产归出借人所有。黄某到期不能还本付息,且该房产的价格已经近2万元/平方米。问题:该约定是否有效?如果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如何避免黄某的损失?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其他 2021-09-12 13:46:49
用户:181*****249
律师回复(3)
  • 金勇律师

    月帮助1人

    回复于2021-09-12 13:49:24

    你这种约定无效,黄某可变卖房屋后,偿还你的欠款他取得了自己的钱

  • 回复于2021-09-12 13:55:17

    房产归出借人所有,这个约定无效,属于流押条款。在诉讼阶段,法院也不会把房子判给金融机构。 避免损失的最好办法就是,与金融机构调解,然后自己把房子卖了以后,用来还钱

  • 易磊律师

    月帮助1540人

    回复于2021-09-12 20:51:39

    房产抵押必须要去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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