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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20年11月12日受的工伤,已经做了工伤认定,到了今年九月份才知道还可以做工伤伤残鉴定,之前公司并没有告知我,是我在别处听说的,我现在要求公司做工伤伤残鉴定,公司让我自己去做,工伤伤残鉴定,我的工作地点在长春市九台区,工伤认定地是齐齐哈尔市社保局,公司在那里单独买的工伤保险,我该怎么做?

吉林省-长春市 其他 2021-09-10 21:47:38
用户:159*****225
律师回复(1)
  • 姜丽凤律师

    月帮助16人

    回复于2021-09-10 21:50:42

    在九台申请工伤鉴定,方便以后诉讼。

    律师回复2021-09-10 21:51:38
    同城律师,可以一对一或电话详细解答。
    律师回复2021-09-14 05:39:55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律师回复2021-09-14 05:41:40
    你问的只是你问的 ,不是正确答案。曾经亲历工伤鉴定与工伤认定不在同一个地方的情况。所以不要把你打听来的事情当做正确答案。
    展开全部3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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