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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2021-09-09 19:54:33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根据本条。民办非盈利学校,投资人等人员不能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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