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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9月4日中午在一商圈内骑电动车与一骑自行车老人相撞。一开始报警警察要求送老人去医院检查。后来与老人家属商定后以协商解决为由撤案,警察并未到现场未出具责任鉴定书。与老人家属协定本人赔偿老人自行车维修费160元,并写下“李xx(本人姓名) 若20天之内出现了与本次车祸有关的身体伤害,本人负全部责任。 9月4日” 现在老人家属称老人身体不适,要求我负全责并承担全部医疗费等费用。

山东省-滨州市 交通事故 2021-09-09 16: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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