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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在学生放暑假已离校情况下,将学生规范停放在车棚的私人自行车当作“废弃无主自行车”,移至露天按报废处理(原私人自行车不符合其通知中对“废弃无主自行车”的定义)。学生两个月后返校发现此行为导致学生私人自行车部分零件或整车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私人自行车移出车棚后,车棚改为共享单车停放区域,并用共享单车占满。 该学校导致学生私人自行车损坏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自行车车主的私有财产?
广东省-广州市
侵权维权
2021-09-03 22:50:05
用户:15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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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詹光鑫
律师
回复于2021-09-03 22:56:22
是的,可以要求学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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