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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8月16日期间在某公司工作,为期两个月零十六天,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两个月,期间公司一直支付给我试用期的工资。 现在我已离职,准备申请劳动仲裁,现在有两个疑虑: 1,我可以要求公司在“试用期”内按照正式员工的工资以及绩效对其所发给我的试用期工资进行补足吗? 2,我可以要求公司以正式员工的工资以及绩效的标准对我7月1日至8月16日期间对我进行双倍工资补偿吗?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劳动争议 2021-08-16 13: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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