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9年10月到四川益谱电子商务公司西昌分公司上班,实习一个月后任会计一职,公司以核心岗位管理为由要求缴纳2万元现金为入股金,分红不占股份。2019年12月30日2万元现金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公司总经理谢世云私人账户,开具收据但是并未与我签订入股协议。2020年4月1日与原告签订入股协议但并未写明入股金额及现金缴纳日期。2020年6月公司以发展为由注销四川益谱电子商务公司西昌分公司,同时成立凉山益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继续任职。2020年12月与被告谢世云商定退还股金,被告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前退还现金2万元整。到期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退还。任职至今工作1年公司未给原告缴纳社保,原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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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8 20: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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