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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肖作庭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海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广东省-深圳市 其他 2021-08-01 08:20:03
用户:178*****377
律师回复(3)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3204人

    回复于2021-08-01 08:26:00

    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立即生效

  • 回复于2021-08-01 08:32:30

    您好,建议详细说明一下具体情况,您主要是想咨询什么问题?

  • 回复于2021-08-01 09:03:43

    你好,现在你想咨询我们什么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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