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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事情是我朋友在初一时与一位同学发生了矛盾,主要是因为我朋友开玩笑给了一颗带钉子的巧克力豆给她,这位同学因此一直怀恨在心。到现在高二,该同学利用校园墙在网络上宣传此次事件,我朋友已经道歉了,但这位同学仍不罢休,甚至让我朋友多次重写道歉信。并且此校园墙在我朋友道歉后并再三请求下仍不肯删除这条说说,致使许多人通过此说说去辱骂我的朋友,这使我的朋友产生了极大的困扰。请问这是否侵犯了我朋友的个人名誉权?

江苏省-常州市 侵权维权 2021-07-28 20:41:26
用户:137*****239
律师回复(1)
  • 回复于2021-07-28 20:50:23

    如果只是陈述事实不降低对其评价,没有实质性损害,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但如果以贬损受害人的名誉和尊严,降低社会对受害人的评价的目的,则构成侵权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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