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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限公司中,作为股东一份子,因本人有特殊情况,经董事会同意,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不参与公司生产活动,但是享受分红,有合同签约,三年有效期,每年四十万的分红,但是近期,因公司主要责任人通知,因公司在前期一年半过程中,公司未运转,所以只能支付四十万的分红,但是经税务局确认,该公司在后一年半时间内公司营业600W,但该公司主要责任人仍然只想给予股东四十万的一年半的分红。 这样合理么?

山西省-阳泉市 合同纠纷 2021-07-18 00: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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