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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做餐饮的,于今年5.20与商场签合同付押金,月租是3800,他们那是押3付1的。交了押金共计11400。后续开始营业,因为我租的是一个摊位,什么都没有 就只有一个位置跟水电。我是自己把一个 电动四轮餐车放进去,开始营业后,在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候,该地市场监督局来检查时候说我这个位置属于“文明示范街”是不允许摆这个餐车在此地的。办理该许可证也是不可能的。碰巧7月份他们要来检查,要求我于7.5前撤走,并且这个月是不允许在这个位置出现的,市场局是说 若想继续摆卖只能等到8月份他们怎么协商。我是做生意的 刚开业就要撤一个月显然是不行的。而且当时该商场只是对我说 有消防演练什么的 我才需要撤离

广东省-东莞市 其他 2021-07-03 12:48:15
用户:136*****063
律师回复(2)
  • 刘晓霞律师

    月帮助17人

    回复于2021-07-03 13:08:34

    你好,建议先回看你们签订的合同,这种情况合同是否有解除权。其次可以同步跟商场协调,看看是否能协助办许可证或者减少租金。

  • 刘永龙律师

    月帮助45人

    回复于2021-07-03 18:04:45

    如果有合同,现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让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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