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为国内一著名打印机生产厂家近日研发出一款新型打印机,欲采购A款墨盒若干,以便配合销售抢占市场。因乙为此领域之专家,甲公司遂于3月1日委托乙从丙墨盒销售公司处订购墨盒。在其对乙之授权书中写道:“甲公司授权乙向丙公司订购A款墨盒5000盒”。3月5日乙到达丙公司发现丙公司生产的B款墨盒质量略高于A款墨盒遂自作主张改订B款墨盒5000盒。而丙公司也并未详细审查,当天便与乙签订买卖合同
(1)。3月10日,乙返回至甲公司时方发现,此款新型打印机与B款墨盒型号不相匹配无法使用。但甲公司对此未置可否,于是丙公司在3月15日向甲公司发出催告。
此买卖合同(1)效力如何
河北省-秦皇岛市
公司法律
2021-06-18 10: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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