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早上七点五十左右发生的,我开电车,对方是小车,对方从后面超车碰到我,双膝盖擦伤,当时没有报警,完全蒙了,也没有拍对方身份证和车子,只记得对方车牌号,当时对方我到县人民医院包扎伤口,对方说会承担医药费,和修车费,误工费。现在对方给了误工费和修车费,还有15.1617号的医药费,今天说以后的医药费就不承担了,让我自己承担!如果现在去跟交警诉说我的情况,交警是否会让对方继续承担我后续的医疗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交通事故
2021-06-17 13: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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