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2018年通过沟通取得乙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没有取得确权,2019年开始空的宅基地是要收归公有的,确权要在房屋建好以后才可以,没有房屋的空宅基地是不给确权的。),乙同意甲使用时间至少一二十年,甲在乙宅基地上2018年底建好了房屋,共花2万2千元,并于2020年取得宅基地确权,确权写的是乙的名字。现在乙要求甲归还宅基地另自行重建房屋,甲初使要求乙补偿建房费用22000元,甲考虑到已经使用了4年,现要求补尝18000元。乙不同意,乙只原补偿1200元,现在无法达成一致。请问该怎样办?要补尝的话多少合适?有什么法律依据?
河南省-郑州市
其他
2021-06-16 21: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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