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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1日,经人介绍相亲。并按农村风俗给付王某均相亲见面礼金1200元,给张某芳(王某均母亲)见面礼金1200元。 6月14日,按照农村风俗相亲“看家”,刘某给付张某“看家”礼金。刘某主张共给了20200元,王某和张某自认给了8600元。收到礼金后,刘某与王某均没有正常接触和交流,双方无法建立正常的男女朋友关系,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彩礼20200元。 分析:女方(王某和张某)应返回刘某多少彩礼?

河北省-廊坊市 其他 2021-06-09 20:04:15
用户:131*****396
律师回复(4)
  • 回复于2021-06-09 20:18:22

    你好,你是女方?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诉讼时效,如果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女方可以抗辩不用返还,具体可以电话咨询

  • 回复于2021-06-09 20:32:37

    如果没有领取结婚证的话,正常来讲是需要全部退还的

  • 回复于2021-06-09 22:09:28

    您好,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与配偶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如果已经共同生活的,一般是不用返还婚前给付的,不过如果对方能证明婚前给付导致他们生活困难的,需要酌情返还。但是也有不返还彩礼的相关情形: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四)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也不应当返还。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 回复于2021-06-09 22:13:33

    你好,都应当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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