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西安市临潼区骊山街办海上十字骊苑梧桐官邸小区商品房。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缴纳房屋首付款等费用。2015年4月30日,被告通知原告收房,要求原告缴纳大修基金、契约、杂费等共计21106元,并承诺上述费用缴纳后及时为原告办理房产证。
但时至今日,房产证并未办理。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予退还上述费用。
陕西省-西安市
经济金融
2021-06-05 13: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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