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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份我入职A工作单位,于2020年12月份离职,工作正常交接,未发生纠纷。A公司薪资结构为基数的20%作为年终绩效考核,即每月扣除20%的工资,次年综合考评后发放,本应与2021年6月份发放的年终绩效,公司在2021年4月份出个新规定,意思为工作不满一年的离职人员无法获得绩效,请问这种做法合理吗?

安徽省-亳州市 劳动争议 2021-05-31 08:55:18
用户:153*****321
律师回复(2)
  • 罗思源律师

    月帮助12人

    回复于2021-05-31 08:58:47

    规定在后,你的工作在先,公司应当正常为你结算工资历绩效,另外,辞职无经济补偿金,其余情况可以主张

  • 邵林律师

    月帮助2人

    回复于2021-05-31 09:06:06

    您好,这种做法不合理也不合法,本身绩效工资也是包含在年薪内的,具体你可以保存劳动合同或者其他薪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否则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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