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20届的应届毕业生,20年3月份入职一家公司,5月份转正,当时公司以未毕业无法签订合同为由,要求拿到毕业证后签合同,7月1日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时候,公司称年假按照转正后的时间计算,现目前我要休年假,告知我从签订合同的时间计算,也就是7月份开始我才有年假。请问1.公司要求毕业后才能签订合同是否合理?不合理的话现是否还可以提出劳动仲裁,起诉公司未及时签订合同要求补偿?2.年假计算时间是否应该以入职时间3月份计算,并非声称的5月甚至7月?3.当时公司以未毕业无法缴交社保,从6月我拿到毕业证后,才开始缴交社保是否合理?能否要求赔偿?
福建省-厦门市
劳动争议
2021-05-27 13: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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