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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在打工时相识,经过短暂相处后,就开始同居生活,同居一个月左右原告怀孕,两人便于2017年2月7日登记结婚,同年6月26 日生育一子王子俊。因两人系闪婚,婚前缺乏了解,两人婚后感情一般。且被告在婚前告诉原告家人在江苏购买了房屋,但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江苏仅是租了房屋,且被告在老家也只有几间土还房屋,都已经倒塌了。儿子出生后不久,被告就外出打工,由原告一人照顾孩子日常生活。自两人结婚后,被告给原告和孩子的生活费总共不超过七千元。被告于 2019 年 4 月份对原告进行家暴后,便离家出走一直没有回来,双方自此分居生活至今。

四川省-成都市 婚姻家庭 2021-05-25 14: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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