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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出售给朋友两根羊角制品,获利60元,于2021年5月20被当地森林警察登门拜访,并搜查出约400根库存,经鉴定为黄羊角,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请问律师这个属于什么罪,如何判罚,还有一点就是所有羊角均是2000年前购入的,与此案有没有其他关系?

辽宁省-沈阳市 其他 2021-05-22 08:52:52
用户:159*****827
律师回复(3)
  • 回复于2021-05-22 09:00:03

    你好,可能涉嫌构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刑罚也需要结合销售金额,是否坦白等行为。

  • 回复于2021-05-22 09:04:46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律师回复2021-05-22 09:05:27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康海杰律师

    月帮助141人

    回复于2021-05-22 09:05:25

    非法出售珍贵动物制品罪,量刑还要根据鉴定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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