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5日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试用期是三个月。同时承诺会从2020年11月开始缴纳公积金(有聊天记录证明),2021年4月15日合同期满,离职,截至目前,公积金只缴纳了三个月,但是每一个月都扣除了公积金的费用。签订的离职协议上写明了2021年5月10日会发放四月11个工作日的薪资并且足额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目前已经过了四天,公积金仍未缴纳,四月的薪资也未结算。这样的情况可以向该公司提出劳动仲裁吗?
重庆市
劳动争议
2021-05-14 18: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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