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2020年5月1日,我租的房子从泊寓转给私人业主,私人业主收了我2个月的押金,提供了手写押金条,2021年5月1日,我退房,私人业主以我无法提供当初的手写版押金条为由(房屋完好,留有照片),拒绝退还押金,但是我当初银行卡,支付宝有对应的转账记录1100元整(并备注押金),我与私人业主没有签署任何合同,
诉求:1.要求他退还押金1100;2.要求他公开赔礼道歉(协商期间态度恶劣);3要求他提供租期内的租房发票(每月有对应的转账记录);4.要求他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如起诉过程产生误工费要求支付;
纠纷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库坑新围新村43栋506;
被告:杨贵国
广东省-深圳市
其他
2021-05-08 08: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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