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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1年,公司与我签订劳务合同,合同味注明不缴纳保险。劳务合同只需我们签字填写身份证号码,而后合同并未再还给我们。两年期间一直穿其工服,打卡,且考勤扣款,有工资条,有转账记录,是否超出劳务合同关系

吉林省-长春市 合同纠纷 2021-05-07 16:29:48
用户:176*****801
律师回复(2)
  • 刘锁律师

    月帮助1人

    回复于2021-05-07 16:32:43

    你好,这种情况是能够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公司也应该为你缴纳社保,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相应赔偿。

  • 回复于2021-05-07 16:37:27

    首先不缴纳保险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这一条无效,不是合同无效,是这一条无效。

    律师回复2021-05-07 16:37:59
    扣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
    律师回复2021-05-07 16:38:53
    如果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如果每天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没有双休和法定假日,没有年假,都可以要求补偿。
    展开全部2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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