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甲因故摔倒,致眼睛及鼻部受伤,去A医院就诊,首诊医生未详加了解,直接对甲的胸、头鼻骨、腰骶骨等3个部位进行6次X线透视检查。次日,甲听闻“电磁波会影响胎儿健康,可能会造成胎儿畸形。”赶到另一妇幼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连续6次的X线辐射可能导致胎儿损伤。于是,甲经过思索,忍痛引产终止妊娠。事后,甲状告A医院,认为A医院未履行说明义务,要求A医院赔偿人民币10万元整,并赔礼道歉。
问题:A医院是否侵害了甲的知情同意权,对于甲的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贵州省-贵阳市
医疗纠纷
2021-04-27 17: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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