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劳动派遣合同约定。工作满三十天。工作时间总计三百小时。工资计算方式为每小时28块钱/未满三百小时按二十四块计算。因工厂原因三十天内没有实际安排三百小时的任务。我按照正常程序提前十五天提出离职。离职到期工资结算时工厂以未满三百小时为由。以二十四一小时给我结算工资是否合理?

广东省-佛山市 其他 2021-04-24 09:49:19
用户:138*****337
律师回复(1)
  • 回复于2021-04-24 09:52:48

    不合理,您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寻求帮助

免费发布咨询,快速获取律师解答 立即免费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
帮助

我的订单

联系客服

关闭

恭喜你!

获得咨询现金券

可用于深度咨询律师
正在追问律师
发送(剩余0次)
正在回复138*****337
发送
检测到您的本次回答存在暴露个人联系方式行为,继续提交该内容会转入人工审核,一旦审核成立您的账号将被系统锁定。是否继续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