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于2021-04-21 20:21:23
您好,《前期物业管理中标确认书》的法律性质为“合同的承诺”,是对于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之间的约定作出的书面答复(属不属于批文,看你们这个竞标项目是否为政府采购);当后一个合同跟前一个确认书不一致时,属于对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而言是一致的),如果变更的内容是非实质内容,不影响合同的生效;如果是实质性内容(如价款、质量、履行期限)作出了变更,那么构成反要约,此时物业公司可以拒绝接受,合同不成立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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