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月底我拟和某查新工作站达成查新意向,电话联系了解事宜后我通过邮件形式发送给查新工作站委托合同,合同中履行合同方式为交付报告,费用为800元。
2. 我因故不再需要查新工作,因此没有支付款项。但对方近日通知我报告可以完成,并称没有看到我的付款凭证。我向对方说明不需要服务后对方称已安排工作人员查新,费用已产生,仍需我支付款项。
问:我是否需要支付款项?我构成违约吗?合同中没有说明是先服务后付费还是先付费后服务,仅说明费用800元。 且我发送给对方的邮件中有我个人电子签名,但我没有收到完整版的合同书(即有双方签字和盖章)
浙江省-宁波市
合同纠纷
2021-04-08 10: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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