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人2019.9.20入职到今,公司未为我购买社保。没有转正。现在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同意
2、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支付。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一个半月经济补偿。
3、 要求公司补缴本人的工作年限社保费(18个月)。
第2、3点要求不同意补偿和补缴社保,我怎样维权?另外和公司签的合同是123公司(化名),给我发工资的是456公司(化名),能否起诉它维权?
广东省-东莞市
劳动争议
2021-03-29 22: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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