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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下。离婚协议写明:出售前的房贷9663.89元/月由我男方负责偿还,在本离婚协议生效后将房屋出售,房款优先偿还房屋售出后剩余贷款,剩余所得房款扣除从离婚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房屋售出之日止,每月3000元应由女方承担的房贷后再一人一半。但女方律师说先卖房子再办离婚。离婚生效不得去办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吗?这样是不是女方就不用扣除每月3000元了?

江苏省-苏州市 婚姻家庭 2021-03-12 16:51:18
用户:139*****531
律师回复(2)
  • 回复于2021-03-12 16:54:17

    你好,您方便把这一条款拍照给我看下吗

    用户追问2021-03-12 17:00:23
    这基本就是条款原文。去掉了每月10号前男方支付给女方
    律师回复2021-03-12 17:03:33
    建议修改为房屋出售前的房贷由双方共同承担,房屋出售后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剩余房贷,剩余房屋部分由双方平分。
    展开全部2条回复
  • 回复于2021-03-12 16:54:40

    离婚协议是离婚之后才生效的。 你的判断基本正确。

    用户追问2021-03-12 17:00:53
    好的。谢谢。总感觉自相矛盾不对劲
    律师回复2021-03-12 17:02:13
    感觉很绕,个人理解。因为这里明确说了3000元的扣除期间是离婚协议生效之日到房屋售出之日。
    展开全部2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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