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同志,我是一个外卖骑手,去年7月8日在送餐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与横穿马路的行人发生了碰撞,导致第三者做了手术,在医院期间我垫付了4万多的医疗费,公司为我们骑手投保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第三者40万,公司也没有垫付,保险公司也没有,现在第三者起诉了,我和公司还有保险公司,责任认定书上说未去得驾驶证,但是我的电动车,责任认定是我主要责任说我的的是机动车,对方的次要责任,当时我买了一个交强险,交强险全部陪完的了,当时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法官会判我赔剩下的部分吗,还有我垫付的4万多还能拿回来吗?
云南省-昭通市
交通事故
2021-03-10 11: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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