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目前在哺乳期,合同于2021.3.15日到期,公司2021.3.1日通知我没有岗位不与我续签合同,但因我在哺乳期,合同应顺延至哺乳期结束,我的哺乳期截止到2021.4.30号,合同也应顺延至4.30号,公司不与我续签需要赔偿不续签补偿金,我的诉求是按照n+1赔偿,公司告知我按n赔偿,因为其他正常员工是按n+1赔偿的,公司给我的答复是现在提前告知我不续签了,其他按n+1赔偿的员工没有提前告知,我想确定一下,是否有不续签提前告知这个规定?如果有这个规定,那么提前一个月告知是按照我合同到期日3.15号的前一个月告知还是按照哺乳期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的日期(即4.30号)的前一个月告知?
青海省-西宁市
劳动争议
2021-03-03 22: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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