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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甲出资和有限责任公司乙合作经营,甲出资作为经营流动资金,乙提供场地设备和资质,由甲负责全部经营管理。请问:第一,投资协议是否可以约定甲的投资款只用于经营所必须的流动资金,不得用于投资固定资产?第二,甲出资后是否必须变更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是否有其他形式?第三,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甲在一定时间后退出,乙退还甲的投资款?第四,此类投资有哪些风险,如何更好的保护投资人甲的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公司法律 2021-02-27 10:40:13
用户:153*****067
律师回复(1)
  • 回复于2021-02-27 11:04:28

    1可以约定;2可以不变更,用代持股协议但是有风险,是否考虑用借款合同呢;3可以约定;4涉及工商管理,税务等,建议还是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严格执行

    用户追问2021-02-27 11:43:24
    请问:第一,此类投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第二,借款合同该如何约定?第三,如采用借款合同方式,对所产生的收益以什么形式分配?例如收益各占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五十的收益远高于法定的民间借贷的利息,利润如何分配?第四,代持股协议签订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需要作任何变更吗?注册资本是否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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