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我爸在打工时摔伤导致颈椎神经损伤全身瘫痪,2019年法院判决书下来房东雇主1雇主2雇员责任各20.20.35.25判决后没有异议,2020年雇主2起诉我爸雇员原因是2017年他替我爸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现在要求买保险的钱是他出的这个保险应该归他,抵扣作为雇主的责任险,法院判决保险是雇员的,但是钱是雇主,原因是买保险期间雇主可能和雇员达成协议,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钱判给了雇主,请问这样的做法合理吗?再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作为雇主责任险抵扣给雇员吗?为何还要要出台雇主责任险,这不是矛盾的吗最后这个所谓的协议本事合法吗?有好心的律师或者法院的法官就以上问题给个答复,目前案件还没有结束,
        
        
          浙江省-衢州市
          合同纠纷
          2021-02-26 23: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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